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附民,22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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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鄒金菊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告 陳寶蓮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20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吳若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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