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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傅金償
被 告 羅富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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