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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廖子堯
被 告 郭文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61號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37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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