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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21號
原 告 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被 告 何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83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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