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撤緩,68,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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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SON M KIM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67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907號、103年度執他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MASON M KIM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位於桃園市○○區○○○村0號)執行中,有本院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巳股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回證等在卷可按,是其所在地並不在本院轄區內甚明;

另觀聲請書所載受刑人居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H室」,復非屬本院轄區;

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係在本院轄區內,自難認定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在本院轄區內。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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