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撤緩,9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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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錦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錦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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