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1152,2015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