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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白不治
輔 佐 人 林寶城
即被告之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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