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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祺馨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54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祺馨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54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沛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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