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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珈瑢(原名蘇子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珈瑢(原名蘇子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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