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439,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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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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