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596,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慧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佳慧被訴詐欺案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李 殷 君
法 官 林 鈺 珍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婉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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