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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彬
李姿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文彬、李姿穎所涉背信案件,關於渠等犯罪事實尚有未明,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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