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智附民,1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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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白秉權
被 告 吳道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8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智易字第8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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