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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後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更正後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未扣案之急救包(內含三角巾繃帶、PBT彈性繃帶、消毒紗布巾、創可貼、碘酒片等)伍拾壹套,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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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未扣案之急救包(內含三角巾繃帶、PBT彈性繃帶、消毒紗布巾、創可貼、碘酒片等)51套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及據上論斷欄所載之「、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後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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