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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張金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詐欺法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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