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3249,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立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立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4375號
被 告 高立宇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高立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3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不構成累犯)。
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本署)觀護人室,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下午3時20許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某友人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4年10月26日下午3時20許,在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高立宇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2 │本署104年10月26日施用 │被告於104年10月26日所採集之 │
│  │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現安非│
│  │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編│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  │號:000000000號)、臺 │                            │
│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
│  │有限公司104年11月12日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實驗│                            │
│  │室檢體編號:AG06032號 │                            │
│  │)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之 怡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