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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洪彬彬
徐敏翔
被 告 徐建智
徐健智之父
徐健智之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恐嚇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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