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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駱秀鶴
被 告 林昱鳴
鄭勇信
朱福隆
毛嘉龍
陳威廷
李郁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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