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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玉里
被 告 葉海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字第8699號、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玉里因被告葉海清犯銀行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6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此有本院96年刑保字第7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查。
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拘提未獲之函文暨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復查,被告亦無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
且經檢察官按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北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足憑;
惟最高法院於103 年10月30日所為103 年台上字第3781號判決記載被告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樓」,聲請人未依被告之上開地址合法傳喚、拘提,尚難認被告業已逃匿,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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