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200,2015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建鵬
許振義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275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內含伍拾貳張牌)、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依前開說明,扣案物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沛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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