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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黃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黃秀鳳因本院70年度易字第934號詐欺案件,經聲請人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該案已結案,請准予發還聲請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院70年度易字第934號詐欺案件卷證,逾保存期限,已無從再調取。
經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查證結果,被告賴黃秀鳳並無任何前案紀錄。
而聲請人所提出保證金收據2紙,繳款日期均為民國69年4月1日,然被告不明,案號不明,繳款人分別為賴春賢及賴黃秀鳳,均非聲請人,是聲請人主張其曾為上開案件之被告賴黃秀鳳繳付保證金等語,尚乏依據。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刑事保證金云云,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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