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280,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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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智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白色菸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參陸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智欽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1 支,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泰山區一帶某公園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 次,嗣於103 年5 月13日凌晨2 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白色菸捲1 支(淨重0.3770公克、驗餘淨重0.3627公克),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25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2 月2 日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 年3 月4 日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42 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所持為警查扣之白色菸捲1 支,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主成分之一,淨重0.3770公克、驗餘淨重0.362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6 月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白色菸捲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無訛。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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