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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植物碎塊貳袋(驗餘淨重壹點肆陸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庭永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 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在臺灣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 次,嗣於103 年8月29日下午1 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綠色乾燥植物碎塊2 袋,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37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2 月16日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919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上開綠色乾燥植物碎塊2 袋,經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大麻主成分之一,毛重2.6050公克、淨重1.4690公克、驗餘淨重1.4616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9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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