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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秋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秋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潘秋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 年確定,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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