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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大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850 號、104 年度執字第3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大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大維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有誤,經本院更正如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99年臺非字第229 號、80年臺非字第4 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3 至36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分別以103 年度聲字第2795號裁定、103 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8 月,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則依前開判例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依被告前科紀錄所載,雖已易科罰金完畢,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大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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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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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背信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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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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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8月01日~103年│102年08月01日~103年│ 102年11月29日 │
│ │01月01日 │01月0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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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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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347 │103年度審簡字第1347 │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9月10日 │ 103年09月10日 │ 104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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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347 │103年度審簡字第1347 │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3年10月07日 │ 103年10月07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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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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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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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間某日 │ 102年12月2日 │ 102年11月1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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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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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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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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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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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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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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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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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1月12日 │ 102年間某日 │ 102年7月1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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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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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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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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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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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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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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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6月間某日 │ 101年11月7日 │ 102年間某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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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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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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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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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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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8月31日 │ 102年8月9日 │ 102年2月19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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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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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6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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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2月5日 │ 102年間某日 │ 101年6月20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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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9 │ 20 │ 21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0月28日 │ 102年11月27日 │ 102年9月10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9月22日 │ 102年9、10月間 │ 101年9月12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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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9月25日 │ 102年8月17日 │ 102年10月2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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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28 │ 29 │ 30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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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1月25日 │ 102年11月24日 │ 102年8月25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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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1 │ 32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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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月2日 │ 103年1月8日 │ 103年2月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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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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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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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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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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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4 │ 35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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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間某日 │ 102年間某日 │ 102年11月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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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第694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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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65│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104年0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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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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