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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緩字第1592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8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秉倫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偵字第66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
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上列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至明。
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第98條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而非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且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4 月29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66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於104 年4 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03 年度緩字第159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遊戲光碟共7 片為非法重製之光碟,扣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PS2 」遊戲主機1 臺,則係將原遊戲主機改裝,以供讀取上開非法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所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鑑識報告書、扣案物品照片、勘驗光碟內容之翻拍照片、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列印資料、商標公報、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 年5 月30日(101 )智商00599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暨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本件聲請人雖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一為聲請依據,惟因本件扣案物品,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已如前述,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 註 │
├──┼────────────────┼───┼─────────┤
│ 一 │盜版之「真三國無双4 」遊戲光碟 │壹片 │共柒片,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二 │盜版之「戰國無双2」遊戲光碟 │壹片 │年度藍字第935 號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2 所│
│ 三 │盜版之「戰國BASARA2 」遊戲光碟 │壹片 │載之盜版遊戲光碟 │
├──┼────────────────┼───┤ │
│ 四 │盜版之「鬼武者3」遊戲光碟 │壹片 │ │
├──┼────────────────┼───┤ │
│ 五 │盜版之「火影忍者終極覺醒」遊戲光│壹片 │ │
│ │碟 │ │ │
├──┼────────────────┼───┤ │
│ 六 │盜版之「鋼彈無雙SPECIAL 」遊戲光│壹片 │ │
│ │碟 │ │ │
├──┼────────────────┼───┤ │
│ 七 │盜版之「蜘蛛人」遊戲光碟 │壹片 │ │
├──┼────────────────┼───┼─────────┤
│ 八 │已改機之「PS2 」主機(含線材、搖│壹臺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桿) │ │檢察署103 年度藍字│
│ │ │ │第935 號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1 所載之遊戲│
│ │ │ │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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