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10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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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94 號、104 年度調偵字第5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nfoThink」商標之隨身碟叁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調偵字597 號林楷傑違反商標法一案,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仿冒「infoThink 」之隨身碟3 個,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最高法院78年臺非字第72號判例及83年度臺非字第34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楷傑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調偵字5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又扣案上有「infoThink 」商標之隨身碟3 個,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infoThink 」商標之隨身碟,此有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3 份及商標註冊資料1 份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3509 號卷第12頁至第28頁,下稱偵卷),且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現場照片12張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9 頁至第11頁),堪認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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