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13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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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34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2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為警於103 年11月2 日凌晨0 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地下2 樓地下停車場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查,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4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吸食器,因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分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是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又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以違禁物為限,若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03 年11月2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11月2 日凌晨0 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地下2 樓停車場內,為警當場查獲,並在其隨身攜帶之黑色包包內扣得旋似含有毒品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疑似第二級毒品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 包、米白色結晶塊3 包,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45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4 年7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同年7 月8 日,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438號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經送具有鑑驗毒品成分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載),有該中心103 年12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03 年12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證(見臺北地檢署103 年毒偵字第3438卷第15頁、第52至53頁)。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其上殘留之毒品無法與所附著之物體完全澈底析離乾淨,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4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應沒收銷燬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鑑定書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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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白色結晶塊1 包,驗前淨重13.6030 公克│
│    │命壹包(驗餘淨重拾叁│,取樣0.2225公克,驗餘淨重13.3805 公│
│    │點叁捌零伍公克,含外│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為97.6│
│    │包裝袋壹只)        │% ,純質淨重13.2765 公克。(航空醫務│
│    │                    │中心103 年12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0000000Q號)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米白色結晶塊3 包,淨重合計0.2480公克│
│    │命叁包(驗餘淨重合計│,取樣0.0182公克,驗餘淨重總計0.2298│
│    │零點貳貳玖捌公克,含│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99.9│
│    │外包裝袋叁只)      │% ,純質淨重0.2478公克。(航空醫務中│
│    │                    │心103 年12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0000000Q號)                        │
├──┼──────────┼──────────────────┤
│ 3 │玻璃球吸食器壹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12月1 日航藥鑑字第│
│    │                    │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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