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18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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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79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而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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