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26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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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燮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緩字第2548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燮均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偵字第116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1654 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03 年度緩字第254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外接硬碟1 個內含非法重製之「戰國無雙3 猛將傳」、「GI JOCKEY 」等遊戲軟體,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WII 」遊戲主機1 臺、SD卡1 片,則係將遊戲主機改裝後,供讀取上開非法重製盜版遊戲光碟之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鑑識報告書、查獲照片、勘驗硬碟遊戲翻拍照片、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列印資料、刑事告訴狀暨附件、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 一 │外接硬碟              │壹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度藍│
│ 二 │已改機之「WII 」主機  │壹台│字第 752 號扣押 │
├──┼───────────┼──┤物品清單        │
│ 三 │讀取盜版遊戲8G SD卡   │壹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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