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28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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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他字第2464號、104年度聲沒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叁伍陸捌公克,併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被告黃宏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568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係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黃宏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被告已於民國104年4月18日死亡,該案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卷宗可參。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淨重0.35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3568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稽(詳毒偵字卷第13至16、5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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