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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玲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2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特別限制「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必須屬於被告者,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判決要旨參照),且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解釋上亦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129 號被告許玲菁違反期貨交易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0月14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4129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5381 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 年11月26日起至104 年11月25日止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4129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5381 號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作經營上開地下期貨業務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然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之物,因與本案無關,非屬「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此據被告於偵查時自陳甚詳(見102年度偵字第14129號卷第24頁至同頁反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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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玲菁存摺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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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逸倫存摺 │3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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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許哲濱存摺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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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碎紙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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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逸倫網銀密碼 │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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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電信帳單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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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隨身碟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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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伸達網銀申請書 │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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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電腦螢幕 │15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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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電腦主機 │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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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監視器螢幕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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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手機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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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打卡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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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電話機 │19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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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筆記型電腦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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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下單紀錄表(空白表格)│18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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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印表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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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空白委託單 │1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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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國信託存款明細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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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打卡紀錄表 │1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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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黃麗臻電信費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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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薪資袋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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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戶名單 │1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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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名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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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值日表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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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文件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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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戶資料 │18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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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交易說明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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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監視器鏡頭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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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監視器主機 │1台 │
├──┼───────────┼────┤
│31 │房屋租賃契約書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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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碎紙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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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財福令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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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許員慈藥袋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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