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375,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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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豊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豊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豊量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7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而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4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一)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2年8 月20日確定;

(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 月,於102年4月22日確定;

(三)上開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2年6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三)所示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6月30日,又其業於104年11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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