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78號被告陳詩超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品,有商標註冊資料及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而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
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
又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為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判決參照)。
準此,因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僅限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者為限」,方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條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沒收物類型係採類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 款規定之立法,可知該條立法有意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違禁物排除在外,是檢察官於各該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具體案件中若扣有應沒收之物,該應沒收之物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若該應沒收之物為違反商標法之仿冒品時,則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特別規定即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該仿冒品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5日,以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年1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78號卷第8頁至第1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31號卷第5頁)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乙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423號卷,下稱偵卷,第35頁)、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1日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43頁至第49頁)、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102年7月26日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57頁、第70頁)、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委任鑑定人吳圓圓於 102年7月4日出具之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 73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見偵卷第27頁至第34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9頁、第78頁)及扣案物品照片2張(見偵卷第 24頁)等件在卷可佐,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以本件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並漏引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不影響其聲請本旨,本院爰更正應適用之法條,亦此指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玗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仿冒品項 │數量(個)│
├──┼─────────────┼─────┤
│ 1 │HELLO KITTY行動電話外殼 │伍 │
├──┼─────────────┼─────┤
│ 2 │MELODY按鍵貼 │伍 │
├──┼─────────────┼─────┤
│ 3 │moshi平板電腦保護套 │叁 │
├──┼─────────────┼─────┤
│ 4 │iGlaze行動電話外殼 │叁 │
├──┼─────────────┼─────┤
│ 5 │adidas行動電話外殼 │拾壹 │
├──┼─────────────┼─────┤
│ 6 │CATH KIDSTON行動電話外殼 │拾玖 │
├──┼─────────────┼─────┤
│ 7 │Rilakkuma行動電話外殼 │拾壹 │
├──┼─────────────┼─────┤
│ 8 │Rilakkuma平板集線器 │玖 │
├──┼─────────────┼─────┤
│ 9 │Rilakkuma耳機塞 │叁 │
├──┼─────────────┼─────┤
│10 │Rilakkuma集線器 │肆拾貳 │
├──┼─────────────┼─────┤
│11 │Rilakkuma按鍵貼 │叁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