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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乃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應予更正)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 年11月22日至104 年11月2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5207 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3至64、67至68頁)。
至扣案之粉紅色圓形錠劑半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 )法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113 公克,取樣0.0011公克,驗餘淨重0.1119公克)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7 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8頁),堪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佳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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