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436,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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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149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雙C圖樣商標褲子共拾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冠(聲請書誤將「」載為「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1496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CHANEL雙C 圖樣商標褲子14件(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紅保管字第0907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149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本案所扣得之仿冒CHANEL雙C 圖樣商標褲子14件,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之薈萃商標協會鑑定人鑑定確認為仿冒品乙節,有委任狀、該協會鑑定人賴麗玉於103 年5 月14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扣案物照片可證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足認上開扣案褲子14件上,仿用仿冒CHANEL雙C圖樣商標,僅其中一邊的「C 」改為「G 」,確實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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