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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容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363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童長褲壹件及童鞋伍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802號被告任容誼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CHANEL」商標圖樣之童長褲1件、童鞋5雙,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8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印有香奈兒公司商標「CHANEL」圖樣之童長褲1件、童鞋5雙(保管字號:臺北地檢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0789號)係仿冒品乙情,亦有鑑定人賴麗玉即香奈兒公司委任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民國103年2月27日鑑定證明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就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童長褲1件、童鞋5雙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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