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462,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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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依婷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案(103 年緩字第3427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依婷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香奈兒上衣1 件,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另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中之絕對義務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依婷違反商標法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10月2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3 年度偵字第18204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18204 號卷第22頁),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上衣1 件屬前述商標法第98條之物,已據本院核閱上開偵卷屬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執行卷宗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1 紙可參。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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