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463,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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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
被 告 張釗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緩字第102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手機按鍵貼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查獲被告張釗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2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仿冒ADIDAS手機按鍵貼1個,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復按得專科沒收之物及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物,已送審判者,應於判決內併予宣告,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他人所為之仿冒商品而販賣罪,並以103年度調偵字第2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而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德國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指定用於膠紙、標籤、燙壓標籤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

又扣案具有上開商標圖樣之手機按鍵貼1個,經送鑑定結果,為仿冒品一節,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前開扣案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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