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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逸樺
被 告 蔡振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4年度執再字第448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逸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逸樺因被告蔡振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蔡振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後,由具保人謝逸樺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見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79號卷第2頁)在卷可稽。
該案嗣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因被告蔡振家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
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再字第448號指揮執行時,被告蔡振家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蔡振家,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蔡振家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保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2日新北檢榮午104執再助185字第49729號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被告蔡振家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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