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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崔宗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宗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宗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9月確定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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