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487,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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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102年度執字第5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7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8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734號判決及103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三)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808號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57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一)至(三)所示刑度接續執行合計1年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103年7月11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4日等情,有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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