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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慶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9530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慶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慶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朱慶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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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10條第2項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罪 │罪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
│ │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7日 │104年8月8日 │104年8月13日 │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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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4年度毒偵字 │104年度毒偵字 │104年度毒偵字 │
│ │ │第1173、1175號│第1173、1175號│第31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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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
│事實│ │院 │院 │院 │
│審 ├──┼───────┼───────┼───────┤
│ │案號│104年苗審簡字 │104年苗審簡字 │104年度簡字第 │
│ │ │第945號(聲請 │第945號(聲請 │2662號 │
│ │ │書附表誤載為 │書附表誤載為 │ │
│ │ │845號,應予更 │845號,應予更 │ │
│ │ │正) │正) │ │
│ ├──┼───────┼───────┼───────┤
│ │判決│104年10月27日 │104年10月27日 │104年10月2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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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
│判決│ │院 │院 │院 │
│ ├──┼───────┼───────┼───────┤
│ │案號│104年苗審簡字 │104年苗審簡字 │104年度簡字第 │
│ │ │第945號(聲請 │第945號(聲請 │2662號 │
│ │ │書附表誤載為 │書附表誤載為 │ │
│ │ │845號,應予更 │845號,應予更 │ │
│ │ │正) │正) │ │
│ ├──┼───────┼───────┼───────┤
│ │確定│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2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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