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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7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內田英世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75 號傷害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自明,是告訴人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內田英世係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75 號案件之告訴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並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非前開案件之當事人,依法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聲請人之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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