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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年錦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年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年錦前因竊盜罪,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吳冠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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