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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11月、3月、4月、3月、6月,經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521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3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上開各罪接續執行,並於103年3月21日入監服刑,於104年12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29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則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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