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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劉人豪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93 號、104 年度執字第7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劉人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並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8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因上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字第7915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2月15日中檢秀執乙104 執助1924字第129121號函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2月3 日南檢文丁104 執助981 字第77937 號函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
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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