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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德因恐嚇案件,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年四月確定後,送監執行。
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四○一八六三四一○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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