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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元鴻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元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元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4 月、4 月、3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83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52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因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80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上開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8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⑷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撤緩字第79號撤銷緩刑確定;
又因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80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之刑及有期徒刑2 年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8 月2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6 月22日,且關於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經本監104 年第16次治療評估及104 年第6 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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